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规范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该部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把即将贯彻实施新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近期相继组织了两次由园区全体办案人员参加的业务培训和有关准备工作。一是请苏州市劳动仲裁专家进行解读,正确把握新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为贯彻实施新法在思想上奠定基础;二是在实务操作上 以新法与原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作比较,归纳出新法施行操作要点,制定了劳动仲裁处理时效控制表,统一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三是按照新法的要求,对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仲裁子系统在劳动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调解仲裁的时效和期限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适应性调整,于5月1日起正式启用,对即将实施的新法在信息化辅助管理手段上设置了完全统一的要求。四是努力抓好当前,面对既有较大基数的案件加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增的大量案件,按照快速介入,积极调解,适时裁决的要求,实现对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千方百计抓紧处理,并在新法实施前把所有信息登录进入仲裁系统,作好阶段性衔接工作。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即将施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十分严峻和繁重。一是案件总量大幅度增长;二是案由变化扩大,新增了不少争议事项,案情日趋复杂;三是劳动关系主体和就业形式呈现复杂化、多样化、多元化,争议处理难度加大,处理要求越来越高。四是接待企业和个人来访咨询面广量大,一方面有效防止了一批劳动争议的发生,但又牵制了机构人员不少精力。面对形势和任务,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下属机构人员增强责任意识,迎难而上,注重总结提高,创新工作思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简化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提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水平,通过分工协作,协调配合,更好推进《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园区的贯彻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园区的经济发展。